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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61號原 告 商國松被 告 曹德夫

曹金利曹德欽曹德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委任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9-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