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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90號原 告 林樹城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佳樺律師被 告 林正毅被 告 林光讚被 告 林來進被 告 林根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出資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日期:2019-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