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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更一字第 1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更一字第14號原 告 葉步宏訴訟代理人 邵華律師被 告 李萬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係:㈠被告應自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 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騰空交付原告;㈡被告應協同原告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未保存登記之系爭房屋稅籍移轉登記為原告或原告指定之人之名義;㈢被告應自民國102 年2月1 日起至將系爭房屋騰空交付原告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0 元(見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27 號卷【下稱本院訴字卷】第9 頁)。嗣原告於109 年5 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9,515 元,及自108 年9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翌日(即10

8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見本院訴更一字卷第147 頁)。經核原告所為上開訴之聲明之變更,係本於系爭房屋使用占有之同一基礎事實,且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一體性,亦不甚妨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核符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坐落之系爭土地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且出租供系爭房屋使用,按使用者付費原則,系爭房屋係由被告一家使用,而原告自99年起至104 年就系爭房屋代為墊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使用土地租金總和23萬9,515 元,自應由被告負擔之。兩造協商多年未果,為此,爰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萬9,515 元,及自108 年9 月11日準備程序期日之翌日(即108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關於系爭房屋所座落系爭土地之租金部分,被告有去查過不須付給國家租金,而系爭房屋現為其一家居住使用中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系爭土地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有,而坐落系爭土地上之建物即系爭房屋現由被告實際使用等情,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2 年1 月1 日通知函、繳費通知函影本各

1 份(見本院訴字卷第175 頁、第177 頁)在卷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訴字卷第86頁),堪信屬實。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

179 條定有明文。又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對於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成立,應負舉證責任,即應證明他方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其受有損害。(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9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雖主張其代為墊付系爭房屋99年至104 年之地租23萬9,515 元,被告受有代墊租金之不當得利一節,並提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數紙(見本院訴字卷第121 頁至第133頁)為憑。然為被告所否認,且觀諸上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之繳款人均記載為「李阿美」而非被告,核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2 年1 月1 日通知函、繳費通知函所載系爭土地之承租人為「李阿美」之內容相符(見本院訴字卷第175 頁、第177 頁),足徵「李阿美」方係基於租賃關係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承租系爭土地之承租人,依據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繳付地租之義務自應由「李阿美」履行,是以,原告墊付租金係代為清償「李阿美」之租金債務,則其租金債務受償關係當僅存在於原告與「李阿美」間,而不存在於兩造之間,被告並無因原告給付而得利,故原告上開主張尚與不當得利要件有間,原告自無由對被告主張不當得利。

㈡基上,原告主張被告應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返還不當得利,即屬無據,為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萬9,515 元,及自108 年9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為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法 官 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