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家豪相 對 人 林榮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 ,聲請人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第7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本票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登記,其中塗銷抵押權登記係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是該部分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所為請求,爰依民事訴訴法第254 條規定,准予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查,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係以遭脅迫為由,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開立借款契約、本票、切結書、同意書、借貸無利息證明書及附表所示不動產抵押權設立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訴訟(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165 號)卷宗核閱屬實,足見本件兩造間訟爭之訴訟標的涉及聲請人基於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人地位主張之所有權除去妨害請求權,以及相對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利,核均屬物權之性質,且該等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亦均屬依法應登記者,與首揭規定之要件相符,是聲請人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 項規定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屬有據。又聲請人就本案請求,依其於本案提出之其住處大樓監視錄影及翻拍畫面、借款契約書、本票、同意書、借貸無利息證明書及附表所示不動產登記謄本等件,雖認其已有相當之釋明,惟釋有仍有不足,為昭審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7 項規定,命其供擔保後許可本件聲請。
三、末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衡酌相對人因許可發給起訴證明,供聲請人辦理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致不能處分如附件所示不動產,可能遭受之損害,即該不動產所擔保債權新臺幣( 下同) 共1,000 萬元,而相對人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參諸民法第203 條規定,核應以年息5%計算該損失為適當,另考量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2,
250 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分別為1 年4 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月,據此估算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致相對人無法即時獲得滿足之利息損失為2,166,667 元【計算式:1000萬元×(4 +4/12)×5%=2,166,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從而,酌定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以2,166,667 元為適當。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叔穎附表:
┌────────────────┬────┬────┬────┐│ 建號地號 │ 所有人 │面積(平│應有部分││ │ │方公尺)│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 吳家豪 │ │全部 ││門牌:新北市○○區○○路411 之3 │ │ │ ││號) │ │ │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同上 │86.49 │1/10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同上 │82.35 │1/10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同上 │15.98 │1/10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同上 │94.03 │1/10 │├────────────────┼────┼────┼────┤│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同上 │ │全部 ││門牌:新北市○○區○○路○○○○號 │ │ │ ││12樓) │ │ │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 同上 │2921.39 │19/1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