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連偉宏法定代理人 連貝丰相 對 人即 被 告 連尚嘉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以新臺幣144 萬5,000 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免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判決確定前遭相對人處分或設定負擔,影響聲請人及善意第三人之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鈞院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俾免滋生不必要之糾紛,而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大伯,而聲請人之父連進士於98年
5 月4 日代理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將聲請人名下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名義移轉登記至相對人名下,並於同年月22日完成登記。惟因聲請人當時為禁治產人,連進士於處分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時,未經親屬會議允許,顯然違反修法前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是連進士代理聲請人與被告簽訂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系爭買賣契約行為,不生效力,則兩造間既無系爭買賣契約存在,則原告仍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自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8年5 月22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異動索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6204號、101 年度偵字第10353 號、102 年度偵字第5202號不起訴處分書、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07 年度監宣字第294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等件影本可稽(見本院108 年度重司調字第46號卷第15-49 頁、第55-64 頁),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為釋明,惟因該釋明尚有未足,爰依首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許可本件聲請。
(二)末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相對人因不當登記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視個案情節,依標的物受登記後,相對人難以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訴訟繫屬登記後,有致處分不易,妨礙交換價值實現之虞。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
708 萬0,021 元(見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卷第19-2
0 頁),此項價值如因訴訟繫屬登記致不能實現,相對人可能遭受之損害,與同額金錢所受遲延利息損失相當,復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應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該損失為適當。再者,本院於108 年1 月19日受理聲請人所提塗銷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即本院108 年度重訴字第215 號案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08萬0,021 元,為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
1 、2 、3 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
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而上開辦案期限截至目前尚餘約4 年1 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致相對人難以利用處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可能延宕期間約4年1月,按法定利率計算可能遭受之損害約為144萬5,504元【計算式:7,080,021元×5%×(4+1/12)年=1,445,50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復審酌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相對人處分登記標的物之效力等情,本院認聲請人所應供之擔保以144萬5,000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附表:
┌─┬───────────────┬─┬─────┬────┐│編│ 土地坐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號│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範 圍 │├─┼───┼─────┼──┼──┼─┼─────┼────┤│1 │新北市│新莊區 │思賢│894 │建│80.27 │4分之1 ││ │ │ │ │ │ │ │ │└─┴───┴─────┴──┴──┴─┴─────┴────┘┌─┬──┬────────┬─────────────┬──┐│編│建 │基地坐落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 ├────────┼──────┬──────┤範圍││號│號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 ││ │ │ │ │建材及用途 │ │├─┼──┼────────┼──────┼──────┼──┤│1 │1956│新北市新莊區思賢│2 層:55.86 │陽臺:9.70 │全部││ │ │段894 地號土地 │ │ │ ││ │ │----------------│ │ │ ││ │ │新北市新莊區思源│ │ │ ││ │ │路177 巷54號2 樓│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