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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 告 黃崇喜被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僅具狀請求准予分期,然於法並無可得分期依憑,是原告之訴仍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裁判日期:2019-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