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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3號原 告 梁薰媃上列原告與被告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伍日內,具狀補正起訴時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查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亦應隨時予以調查,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參照)。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焱創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焱創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以新北府經司字0000000000號函依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規定予以命令解散,有新北市政府函文可按,是自應進入清算程序。又焱創公司並未選任清算人,且無以章程特別規定之清算人,亦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有焱創公司公司資料可稽。按諸首開說明因無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自應以焱創公司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以全體董事(共有3 名董事)為焱創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又原告起訴狀僅列邱健榮一人為焱創公司法定代理人(僅為焱創公司董事之一),則原告起訴時關於被告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查明全體清算人之姓名及地址,並補正上開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