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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66號原 告 王品叡被 告 黃景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15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有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233 號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各

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3頁),然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