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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0號原 告 黃健男被 告 王廖淑姿

王祉鑑王淳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判決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之不動產係坐落於新北市新店區,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且被告王廖淑姿、王淳耀均居住於新北市新店區,依上開規定規定,本案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