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7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原 告 廖文正被 告 陳俊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記載: 「被告應於民國108 年5 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退還原告之歸還畫款共577,600 元,至今未履行合約」。嗣於108 年7 月9 日言辯論期日更正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577,600 元」,核屬更正其事實上之陳述,並未變更其訴訟標的,不生訴之變更、追加之問題,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為荣寶國際文創有限公司(下稱荣寶公司)負責人,於104 年11月14日原告向被告購買畫家來者之畫作一幅,價金新臺幣(下同)428,000 元,雙方並簽有成交承諾書(下稱系爭承諾書)。依系爭承諾書之附買回協議約定,被告於四年內買回該畫作時,應給付原告1.2 倍價款即513,600 元。另原告於105 年10月委託被告拍賣骨董,預付委託拍賣費64,000元,惟被告並未為原告舉辦拍賣會,自應退還該費用。㈡嗣原告於108 年9 月間請求被告依系爭承諾書買回該畫作並給付513,600 元及請求被告退還委託拍賣費64,000元,被告業於108 年3 月9 日以簡訊承諾原告會於10

8 年5 月10日前以匯款方式一次給付,詎迄今仍置之不理,爰雙方間被告之承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7,600 元等語。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77,600 元。

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送達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成交承諾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及被告發送之簡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33至41頁),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雙方間之被告承諾約定,請求被告給付577,

60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