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俊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文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