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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98號原 告 錢祺圍訴訟代理人 陳芃諭律師被 告 奧狄實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吳曉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清算人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股東、董事及清算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應屬財產權之性質,而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惟因無法衡量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所可得受之客觀利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