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號聲 請 人 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文泉代 理 人 黃勝文律師相 對 人 楊秀足
魏勝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7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四季紐約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季紐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