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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 告 杏發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成娥被 告 時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畯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被告時新科技有限公司係設於臺中市○○區○○路○○○巷○號1樓,有被告公司登記基本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