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 告 呂蔡美玉訴訟代理人 呂金川原 告 王玉桂
陳聰周被 告 豪門福星第三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葉惠雯訴訟代理人 張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五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