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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蔡美玉

王玉桂陳聰周

一、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豪門福星第三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管委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所為之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貳萬陸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狀,且需含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上訴狀並附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日期:2020-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