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上 訴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股票過戶登記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