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8號原 告 張光宏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律師 李冠衡律師被 告 李國瑞 李名津李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炎煌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