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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承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家祥間因108年度訴字第1616號給付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隆文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出資
裁判日期:2019-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