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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艾萱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藍宏銘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92號拆除監視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而第一審判決駁回拆除監視鏡頭部分,係除去對上訴人隱私人格法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而第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萬元部分,則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案由:拆除監視器等
裁判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