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00號原 告 戴維良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楊智全律師被 告 彭成枝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簿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原告起訴後,就其請求被告交付之帳簿表冊追加「收支利潤表」,並調整相關憑證內容,且擴張經營期間。核原告所為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的主張
(一)兩造與訴外人江朝宗等人自民國101 年7 月起共同出資經營附表二所示合夥事業,並由被告負責對外經營、收受租金、支付經營所需相關費用等房屋出租經營事務,且負責結算分配合夥利潤及提供租金收支利潤表,故被告當然持有附表二所示合夥事業之相關帳簿等文件。原告及其他合夥人就房屋租賃經營及財務管理並無執行權利,與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無異,是就房屋租賃經營及財務管理部分,被告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67
5 條規定,向被告請求查閱附表一所示帳簿表冊。
(二)聲明:被告應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供原告查閱。
三、被告的答辯
(一)縱使兩造間有如附表二所示合夥關係,惟合夥人間未約定經營事業之權利義務或事務範圍,被告僅係受原告指示協助記帳,而記帳之內容及範圍均未明確約定,被告並無製作附表一所示表冊及收支利潤表之義務。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原告依民法第675 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附表一所示文件,被告則否認其有製作義務,且否認客觀上有此等文件存在。關於附表一所示文件,除原告已取得者外,客觀上是否尚有其他文件存在、事實上是否確由被告持有,未見原告舉證以實其說,自難單憑被告曾經提出原告業已取得之收支表冊,遽認被告尚持有其他文件。又證人江朝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原告負責現場房務,並於人手不夠時調派人員支援,被告則負責訂房平台及帳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5 頁),可見原告主張其就房屋租賃經營無執行權利云云,顯非可採,故原告請求被告交付與房屋租賃業務相關之賬簿文件,應屬無據。再者,被告否認其有製作賬簿之義務,而證人江朝宗雖證稱:被告要做一般會計要做的帳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56 頁),但此內容係兩造開始爭執後聽聞自原告之陳述,非出於證人自己親身見聞,無從據以認定被告依約負有製作附表一所示文件之義務。另關於附表一所列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因該等帳戶之戶名皆為訴外人即被告配偶黃若婷,形式上難認屬附表二所示合夥事業管領之帳戶,且原告未舉證證明該等帳戶係專供附表二所示合夥事業使用,縱使該帳戶內曾有合夥事業資金出入,仍不屬民法第675 條所規定之賬簿範圍。
五、結論
(一)原告請求被告提供如附表一所示文件供原告查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寧附表一┌─┬──────┬─────────────────┐│編│合夥事業名稱│被告應提供之合夥期間帳簿資料 ││號│ │ │├─┼──────┼─────────────────┤│1 │台北鄉村 │自民國101 年7 月起至言詞辯論終結之││ │ │日止之會計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 │ │簿)、損益表、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 │ │表上所載收入支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 │ │憑證、薪資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之存摺、││ │ │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 │ │419-0-00之存摺、玉山商業銀行泰山分││ │ │行帳號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 │ │68769 之存摺。 │├─┼──────┼─────────────────┤│2 │芒果客棧 │自102 年6 月起至107 年6 月止之會計││ │ │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簿)損益表││ │ │、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表上所載收入││ │ │支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憑證、薪資表││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2002││ │ │-00-0000000-0 之存摺、彰化商業銀行││ │ │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 │ │摺、玉山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602-8││ │ │00-000000 及0000-000-000000 之存摺││ │ │。 │├─┼──────┼─────────────────┤│3 │TP光復館 │自102 年12月起至103 年12月止之會計││ │ │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簿)、損益││ │ │表、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表上所載支││ │ │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憑證、薪資表、││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2002-1││ │ │0-0000000-0 之存摺、彰化商業銀行南││ │ │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存摺││ │ │、玉山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 │ │-008891 及0000-000-000000 之存摺。│├─┼──────┼─────────────────┤│4 │永春棧 │自103 年1 月起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之││ │ │會計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簿)、││ │ │損益表、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表上所││ │ │載收入支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憑證、││ │ │薪資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 │ │號0000-00-0000000-0 之存摺、彰化商││ │ │業銀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00之存摺、玉山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 │ │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000 ││ │ │之存摺。 │├─┼──────┼─────────────────┤│5 │TP東區館 │自103 年3 月起至105 年6 月止之會計││ │ │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簿)、損益││ │ │表、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表上所載收││ │ │入支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憑證、薪資││ │ │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20││ │ │00-00-0000000-0 之存摺、彰化商業銀││ │ │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存摺、玉山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602││ │ │-000-000000 及0000-000-000000 之存││ │ │摺。 │├─┼──────┼─────────────────┤│6 │五木會館 │自103 年12月起至言詞辯論終結日止之││ │ │會計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簿)、││ │ │損益表、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表上所││ │ │載收入支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憑證、││ │ │薪資表、收支利潤表、台新國際商業銀││ │ │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之││ │ │存摺、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帳號9801││ │ │-00-00000-0-00之存摺、玉山商業銀行││ │ │泰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及0602││ │ │-000-000000 之存摺。 │├─┼──────┼─────────────────┤│7 │中山舍 │自105 年2 月起至105 年6 月止之會計││ │ │帳冊(總分類帳簿、日記帳簿)、損益││ │ │表、收支利潤表、收支利潤表上所載收││ │ │入支出項目所依據之傳票及憑證、薪資││ │ │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20││ │ │00-00-0000000-0 之存摺、彰化商業銀││ │ │行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存摺、玉山商業銀行泰山分行帳號0602││ │ │-000-000000 及0000-000-000000 之存││ │ │摺。 │└─┴──────┴─────────────────┘附表二┌─┬────┬──────┬─────┬──────┬───────┐│編│合夥事業│地址 │資本額 │出資人及出資│經營期間 ││號│名稱 │ │(新臺幣)│比例 │ │├─┼────┼──────┼─────┼──────┼───────┤│1 │台北鄉村│台北市中山區│205 萬5244│戴維良 │101年7月起迄今││ │ │復興北路82號│元 │(百分之35)│ ││ │ │10樓 │ │彭成枝 │ ││ │ │ │ │(百分之35)│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30)│ │├─┼────┼──────┼─────┼──────┼───────┤│2 │芒果客棧│台北市大安區│89萬9300元│戴維良 │102 年6 月至10││ │ │忠孝東路4 段│ │(百分之35)│7 年6 月 ││ │ │276 號10樓 │ │彭成枝 │ ││ │ │ │ │(百分之35)│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30)│ │├─┼────┼──────┼─────┼──────┼───────┤│3 │TP光復館│台北市大安區│36萬8060元│戴維良 │102 年12月至10││ │ │光復北路6 之│ │(百分之35)│3 年12月 ││ │ │7 號1樓 │ │彭成枝 │ ││ │ │ │ │(百分之35)│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30)│ │├─┼────┼──────┼─────┼──────┼───────┤│4 │永春棧 │台北市信義區│189 萬9224│戴維良 │103 年1 月起迄││ │ │忠孝東路5 段│元 │(百分之35)│今 ││ │ │372 巷27弄25│ │彭成枝 │ ││ │ │號 │ │(百分之35)│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30)│ │├─┼────┼──────┼─────┼──────┼───────┤│5 │TP東區館│台北市大安區│116 萬1543│戴維良 │103 年3 月至10││ │ │延吉街97巷20│元 │(百分之35)│5 年6 月 ││ │ │號1 樓 │ │彭成枝 │ ││ │ │ │ │(百分之35)│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30)│ │├─┼────┼──────┼─────┼──────┼───────┤│6 │五木會館│台北市中山區│390 萬9397│戴維良 │103 年12月起迄││ │ │林森北路107 │元 │(百分之20)│今 ││ │ │巷30號2 樓 │ │彭成枝 │ ││ │ │ │ │(百分之20)│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20)│ ││ │ │ │ │王晟宇 │ ││ │ │ │ │(百分之20)│ ││ │ │ │ │陳建翰 │ ││ │ │ │ │(百分之20)│ │├─┼────┼──────┼─────┼──────┼───────┤│7 │中山舍 │台北市中山區│191 萬6915│戴維良 │105 年2 月至10││ │ │南京東路2 段│元 │(百分之35)│5 年6 月 ││ │ │7 號4 、5 樓│ │彭成枝 │ ││ │ │ │ │(百分之35)│ ││ │ │ │ │江朝宗 │ ││ │ │ │ │(百分之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