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號原 告 陳重嘉訴訟代理人 朱焜煜被 告 簡朝熙(歿)
黃文雅(繼承人)簡苡茜(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
3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2098號裁定諭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請求代位繼承全體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亦即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之財產總額),併按該項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於107 年12月18日以陳報狀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各乙紙,且主張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獲勝訴判決所受利益,即其主張之債權金額51萬元為準,惟並未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且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參,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