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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25號原 告 謝總陣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被 告 吳志昌訴訟代理人 吳志仁被 告 陳美月(已歿)被 告 林麗麗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憲生被 告 李圳達(即李正鐵之繼承人)被 告 李圳鴻(即李正鐵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陳報被告即被繼承人陳美月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陳美月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物
裁判日期:2019-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