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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5號原 告 李泰穀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林宗憲律師張克豪律師被 告 李盈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然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辦理車籍登記為被告名義等語,並經原告陳報系爭車輛之市價為3,080,0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扣除原告已繳3,000 元後,原告應再補繳28,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日期:201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