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6號原 告 游茂樹被 告 王君美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複 代理人 蘇湛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美紅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