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51號上 訴 人 堡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源被 上訴人 李耿豪
李彥騰圓霖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哲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951號請求所有物返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1,3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