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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9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8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邱黃雅俐

陳麗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洪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本院判決,分別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零壹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陸拾肆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陳洪足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定期限之租賃,其增加租金之訴,應以推定其存續期間增加租金之總數,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326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不定期限租賃,因屬定期收益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以起訴調整部分之金額計算10年存續期間。

二、上訴人即原告邱黃雅俐、陳麗吟提起本件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0,000 元(計算式見附表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扣除其於起訴時已預納之25,651元外,尚有39,501元未據繳納,應予補繳。

三、又兩造分別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3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3,732,48

0 元(計算式見附表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039元,扣除其於提起上訴時預納之23,775元外,尚有33,264元未繳納;另上訴人陳洪足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907,200 元(計算式見附表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亦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列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哲男附表一: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之出租人,自民國99年7 月23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台斤,其於本件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調整為每年租金稻谷11萬台斤」,亦即每年租金增加給付稻谷5 萬台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上訴利益應為自108 年6 月7日起計算10年增加給付租金稻谷價額:

㈠108 年6 月7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50,0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6 +24/30 )=367,200 元㈡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

【50,0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9 (年)=5,832,000 元㈢118 年1 月1 日起至118 年6 月6 日:

【50,0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5 +6/30)=280,800 元㈣合計6,480,000 元(367,200 +5,832,000 元+280,800 元=

6,480,000 元)附表二: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邱黃雅俐、陳麗吟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之出租人,本院判決自108 年6 月7 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7,000 台斤,其上訴聲明為「自108 年6 月7 日起調整為每年租金稻谷9 萬5,800 台斤」,亦即每年租金再增加給付稻谷2 萬8,800 台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上訴利益應為自108 年6 月

7 日起計算上訴人10年增加給付租金稻谷價額:㈠108 年6 月7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28,8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6 +24/30 )=211,507.2 元㈡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

【28,8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9 (年)=3,359,232 元㈢118 年1 月1 日起至118 年6 月6 日:

【28,800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5 +6/30)=161,740.8 元㈣合計3,732,480 元(211,507.2 +3,359,232 +161,740.8 =

3,732,480 元)附表三:上訴人陳洪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陳洪足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關係之承租人,自99年7 月23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台斤,本院判決自108 年6 月7 日起每年租金調整為稻谷6 萬7,000 台斤,亦即每年租金增加給付稻谷7,000 台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本件上訴利益應為自108 年6 月7 日起計算上訴人10年增加給付租金稻谷價額:

㈠108 年6 月7 日起至108 年12月31日:

【7,000 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6 +24/30 )=51,408元㈡109 年1 月1 日起至117 年12月31日:

【7,000 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9 (年)=816,480 元㈢118 年1 月1 日起至118 年6 月6 日:

【7,000 台斤×《21.6元/ 公斤×0.6 (1 台斤折算0.6 公斤

)》】÷12(月)×(5 +6/30)=39,312元㈣合計907,200 元(51,408+816,480 +39,312=907,200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裁判日期:2019-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