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26號原 告 李素貞訴訟代理人 羅永安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倍宏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臨時股東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郭倍宏,惟被告民視公司於民國108 年
6 月25日具狀陳報訴外人王明玉為其現任之董事長,並提出被告民視公司108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開會通知書暨報紙公告、108 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108 年5 月15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函為據(見本院卷二第145 至151 頁、157 至167 頁、181 至182 頁),是郭倍宏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郭倍宏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