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7號原 告 龍天立原 告 湯淑惠被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天厚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決議不成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龍天厚有「合法之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臨時會議不成立事件,民事起訴狀所載之被告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龍天厚,惟被告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湯其財於108 年3月27日具狀陳報其為被告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任之董事長,並提出被告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3 月11日董事會會議紀錄為據(見本院卷第77頁),是龍天厚是否為原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即有疑問,自應由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龍天厚有合法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