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37號上 訴 人 李瑞娥被 上訴人 劉驊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