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南雅邑品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篤章、劉學維間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第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確認被告會議決議不成立,核屬財產權訴訟,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核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