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詹前基上 訴 人即 原 告 築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光中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吳金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萬4,000元(100萬+374,000=1,374,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