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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 王仍美被 上訴人 鍾士賢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33 號交付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裁判案由:交付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9-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