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 訴 人 張怡萱被 上訴 人 王思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1,417 元(見本院卷第225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