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00號原 告 凃雅玲訴訟代理人 陳守文律師
郭千華律師被 告 黃美華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黃韋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1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12樓之所有權
人,原告為同棟11樓之所有權人。原告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與訴外人林郁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將11樓房屋以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25000元出租,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108年10月24日止,然自107年12月底開始,11樓客廳、陽台之天花板出現漏水情形,於108年1月間抓漏技師入屋查看後表示係因12樓之排水管管線破裂導致滲漏水現象,且該漏水情狀持續擴大範圍,發生水泥掉落、天花板發霉之情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承租人林郁芬執此原因於108年3月27日解除租賃契約。原告多次聯繫被告請求修復漏水,然被告置之不理。
2按「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次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為維護財產、居住品質,不能任由滲漏水情形無限期拖延,爰訴請被告容忍原告或雇用之工人進入12樓修繕漏水。
3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12樓修繕費用10萬元:
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所有系爭12樓漏水致原告所有11樓受有損害,原告請求被告容許原告或雇工進入系爭12樓進行修復工程致無漏水狀態,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給付原告修復12樓漏水費用10萬元(此為暫定,實際修繕費用請容鑑定後再行更正)。
4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
系爭11樓之修繕費用10萬元、租金損失173333元及自108年10月1日起至系爭12樓房屋修繕完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000元: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第3項及第2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為系爭12樓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屋內排水管等設施本負有維護、管理及修繕之義務,依前揭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及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89號判決要旨,其未予維護,堪認被告有過失,應就漏水所致原告之損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修繕系爭11樓所需費用,原告暫先請求被告賠償10萬元(此為暫定,實際修繕費用請容鑑定後再行更正)。另查,原告本將系爭11樓出租予訴外人林郁芬,月租25000元,租賃期間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108年10月24日止,因系爭12樓漏水,致系爭11樓不堪居住使用,承租人林郁芬於108年3月27日解除租約,致令原告自108年3月28日起至108年10月24日止(6個月又28日),受有租金損失共計173333元。再查,系爭12樓漏水修復完畢前,原告所有系爭11樓無法居住、出租或利用,致生損害,爰請求被告自108年10月25日起至系爭12樓漏水修繕完畢之日止,按月賠償原告25000元。
5並聲明:
⑴被告應容忍原告或其雇用之工人,進入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
北市○○區○○○路○○○號12樓內,進行漏水修繕工程,修繕至無漏水狀態為止。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3733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⑶被告應自民國108年10月25日起至第一項房屋修繕完畢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5000元。
⑷原告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原證四照片不足以證明系爭12樓之排水管管線破裂漏水之事實,鑑定報告亦說明並無證據證明系爭11樓之漏水係12樓所造成,原告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12樓之排水管管線破裂導致原告所有11樓滲漏水,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修繕、請求被告給付11、12樓修繕費、賠償租金損失等情,被告則以:否認11樓之漏水係12樓所造成等語置辯。經查,本院囑託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就系爭11樓漏水之原因為何作鑑定,鑑定結果如下:
11樓客廳天花板及梁側邊之漏水,經長時間觀察及多次檢測,無足夠證據顯示是12樓所造成,且因為在鑑定期間,11樓漏水處僅在109.04.17至109.07.02有勘查到漏水現象,其他時間均無漏水情形,幾經研判,無法確認真正漏水原因,僅能推斷較有可能之漏水原因是雨水所造成,詳細說明如下:⑴就一般情況而言,天花樓板之漏水必定有漏水源,漏水來源及漏水原因大致歸類如下:
甲、樓上層之生活用水管路漏水,因給、排水管路(含汙水及冷氣排水等)漏水造成樓下層之漏水。
乙、因雨水造成之漏水,包含雨水排水管管路漏水或外牆防水不良造成樓下層漏水。
丙、防水層不良造成漏水,例如浴室、陽台、花台等。⑵以本案漏水之情況,基本上可排除給水管漏水,因此種漏水
的特性是24小時不斷(只要樓上層之給水管路不關閉,水壓持續不斷,漏水不會停止),與本案之現況不符,故排除之。
⑶本次鑑定共計現場會勘九次,其中第一、二次,第五次至第
八次均針對生活用水(冷氣排水及廚房用水為主要,因為廚房排水管路距離漏水點較近,浴室用水則因直接排放至另一間管道間,故與本案之漏水關聯性極小)進行測試,其中第八次會勘從109年8月27日至109年9月3日共7日,廚房每日放水30分鐘(約為0.3立方米,較12樓平常每日之用水量約為
0.227立方米多),再加上其每日之正常用水,則流經排水管的量約為平常之2倍多,其中測試的30分鐘放水量是集中短時間大量排放,但連續測試7天後,11樓原漏水點並未發現有漏水情形;並於第九次會勘中以破壞性檢測,確認冷氣排水管係接往屋外,並未埋置於12樓地磚下方,故與本案漏水無關。
⑷至於雨水管之漏水或外牆之漏水,因為鑑定時很難模擬下雨
及風力狀況,一般而言,均會利用下雨天進行觀察漏水與雨水之關聯性以資判斷,本案自109.03.16開始鑑定迄109.11.30止,發現漏水點有漏水的時間大約集中在109.04.17~109.07.02間,自109.07.10以後迄109.12.18止,會勘時均未見有漏水現象(期間12樓屋主於109.07.12及109.12.15曾通知鑑定技師漏水點有潮濕現象,但鑑定技師於109.07.16及109.12.18派員勘查後並未發現有潮濕現象),相關天候狀況整理後概述如下:
甲、109 年4 月11日~109 年7 月2 日中,下雨雨量超過10mm的天數共計有16天,其中有7 天超過40mm。
乙、109 年7 月3 日~109 年9 月30日中,下雨雨量超過10mm的天數共計有13天,其中有3 天超過40mm。
丙、109 年10月1 日~109 年12月18日中,僅12月9 日下雨雨量超過10mm(當日雨量為16.5mm)。
丁、經交叉分析漏水狀況與雨量之關係,若以109 年5 月22日為例,漏水似乎與下雨有關,尤其是梁側與梁底的漏水,因為梁端的柱內有排水管(12樓排水管路配置圖詳附件十一,依圖面包含3 ”雨水排水管及4 ”汙水排水管),若是柱內雨水排水管路在接頭處有漏水情況,則有可能滲入梁內造成漏水;或者在外牆或層間接縫處有漏水,亦有可能滲入樓板及梁內。雖然柱內亦有汙水管路,但如上所述,經過連續7 日大量放水測試及12樓正常生活用水並未間斷之情況下,若屬生活用水造成之滲漏理應持續不斷,故判斷該漏水並非生活用水造成,以雨水造成之漏水可能性較大;同時在109 年10月1 日~
109 年12月18日中,僅12月9 日1 天之下雨雨量超過10mm,而這段期間亦完全無漏水現象,似乎亦可得到間接證明。但在109 年7 月3 日~109 年9 月30日中,也有13天下雨雨量超過10mm,但卻未發現漏水點有漏水之情況,似乎又與上述推斷略有不符,以致造成雨水是漏水原因之證據資料不夠完整充分,只能推斷其可能性較大而已。本案因11樓無人居住,所以無法在下雨前後立即即時觀察下雨與漏水之情況,復因鑑定無法模擬下雨天之雨勢及風勢,因此造成檢測及判斷上之困難,此乃鑑定實務上之盲點,實屬無奈。
戊、天候與漏水點之漏水狀況相關性整理如下表。天候與現場漏水狀況記錄表┌─┬─────┬────┬────────┬───────┬──────┬───┐│項│ 日期 │會勘時間│前二日及當日雨量│漏水情況及概述│當月雨量超過│ 備註 ││ │ │ │/mm │ │10mm之日期 │ ││次│ │ ├──┬──┬──┤ │ │ ││ │ │ │前二│前一│當日│ │ │ ││ │ │ │日 │日 │ │ │ │ │├─┼─────┼────┼──┼──┼──┼───────┼──────┼───┤│1 │109.03.16 │10:00 │3.5 │ 0 │ 0 │天花板及梁側無│3/10-48mm │第一次││ │ │ │ │ │ │滴水或濕潤現象│3/13-63.5mm │會勘 ││ │ │ │ │ │ │,請12樓開冷氣│3/27-33mm │ ││ │ │ │ │ │ │,預計109.03. │3/28-15mm │ ││ │ │ │ │ │ │20再會勘 │ │ │├─┼─────┼────┼──┼──┼──┼───────┤ ├───┤│2 │109.03.20 │10:00 │ 0 │ 4 │ 0 │天花板及梁側無│ │第二次││ │ │ │ │ │ │滴水或濕潤現象│ │會勘 ││ │ │ │ │ │ │,水份計量測讀│ │ ││ │ │ │ │ │ │數有偏高情形 │ │ │├─┼─────┼────┼──┼──┼──┼───────┼──────┼───┤│3 │109.04.17 │14:00 │ 0 │ 0 │ 0 │客廳天花板無滴│4/11-11.5mm │第三次││ │ │ │ │ │ │水或濕潤現象,│4/12-13.5mm │會勘 ││ │ │ │ │ │ │梁側邊則有水份│5/18-29.5mm │ ││ │ │ │ │ │ │滲出,以水份計│5/19-18mm │ ││ │ │ │ │ │ │量測讀數較前次│5/21-47mm │ ││ │ │ │ │ │ │有略微降低情形│5/22-65.5mm │ ││ │ │ │ │ │ │。 │5/23-14mm │ │├─┼─────┼────┼──┼──┼──┼───────┤5/28-95.5mm ├───┤│4 │109.04.22 │屋主勘查│ 0 │ 0 │1.5 │109.04.22 提供│5/29-20mm │ ││ │ │ │ │ │ │拍攝照片,梁側│6/7-21mm │ ││ │ │ │ │ │ │邊有水份潮濕 │6/14-40mm │ │├─┼─────┼────┼──┼──┼──┼───────┤7/2-70mm ├───┤│5 │109.05.22 │14:00 │ 3 │ 47 │65.5│客廳天花板及梁│ │第四次││ │ │ │ │ │ │底、梁側,均發│ │會勘 ││ │ │ │ │ │ │現有水痕跡及漏│ │ ││ │ │ │ │ │ │水情形 │ │ │├─┼─────┼────┼──┼──┼──┼───────┤ ├───┤│6 │109.06.19 │屋主勘查│ 0 │ 0 │ 0 │109.06.20 通知│ │ ││ │ │ │ │ │ │鑑定技師,梁側│ │ ││ │ │ │ │ │ │有水珠 │ │ │├─┼─────┼────┼──┼──┼──┼───────┤ ├───┤│7 │109.07.02 │14:00 │ 0 │ 5 │ 70 │客廳天花板無明│ │第五次││ │ │ │ │ │ │顯水份。梁底則│ │會勘 ││ │ │ │ │ │ │有水份。 │ │ │├─┼─────┼────┼──┼──┼──┼───────┼──────┼───┤│8 │109.07.10 │09:30 │ 0 │ 0 │ 0 │平頂及梁下表面│7/20-13.5mm │第六次││ │ │ │ │ │ │呈現乾燥無滲水│7/26-31mm │會勘 ││ │ │ │ │ │ │情形 │7/28-29.5mm │ │├─┼─────┼────┼──┼──┼──┼───────┤8/3-76.5mm ├───┤│9 │109.07.12 │屋主勘查│ 0 │ 0 │ 0 │109.07.13 通知│8/4-47mm │ ││ │ │ │ │ │ │鑑定技師,天花│8/11-37.5mm │ ││ │ │ │ │ │ │板有潮濕現象 │8/22-13.5mm │ │├─┼─────┼────┼──┼──┼──┼───────┤8/27-113mm ├───┤│10│109.07.16 │14:00 │ 0 │ 0.5│ 0 │平頂及梁下二處│8/31-12.5mm │第七次││ │ │ │ │ │ │並觸摸水泥表面│ │會勘 ││ │ │ │ │ │ │呈現乾燥無滲水│ │ ││ │ │ │ │ │ │情形 │ │ │├─┼─────┼────┼──┼──┼──┼───────┤ ├───┤│11│109.08.13 │屋主勘查│37.5│ 2 │ 1 │109.09.01 通知│ │ ││ │ │ │ │ │ │鑑定技師無明顯│ │ ││ │ │ │ │ │ │潮濕現象,但鐘│ │ ││ │ │ │ │ │ │乳石越來越大 │ │ │├─┼─────┼────┼──┼──┼──┼───────┤ ├───┤│12│109.08.27 │09:00 │ 0 │ 0 │113 │漏水點無潮濕或│ │第八次││ │ │ │ │ │ │漏水情形 │ │會勘-1│├─┼─────┼────┼──┼──┼──┼───────┼──────┼───┤│13│109.09.01 │屋主勘查│ 0 │12.5│ 12 │109.09.01 通知│9/1-12mm │ ││ │ │ │ │ │ │鑑定技師無潮濕│9/24-25mm │ ││ │ │ │ │ │ │現象 │9/27-34mm │ │├─┼─────┼────┼──┼──┼──┼───────┤9/28-14.5mm ├───┤│14│109.09.03 │16:30 │12 │ 0 │ 9 │漏水位置表面呈│ │第八次││ │ │ │ │ │ │現乾燥無滲水情│ │會勘-2││ │ │ │ │ │ │形 │ │ │├─┼─────┼────┼──┼──┼──┼───────┤ ├───┤│15│109.09.10 │屋主勘查│ 0 │ 0 │1.5 │109.09.16 通知│ │ ││ │ │ │ │ │ │鑑定技師無潮濕│ │ ││ │ │ │ │ │ │現象 │ │ │├─┼─────┼────┼──┼──┼──┼───────┼──────┼───┤│16│109.10.20 │屋主勘查│ 0 │ 0 │ 0 │109.09.16 通知│ │ ││ │ │ │ │ │ │鑑定技師漏水點│ │ ││ │ │ │ │ │ │是乾的,地板有│ │ ││ │ │ │ │ │ │鐘乳石滴下的水│ │ ││ │ │ │ │ │ │漬 │ │ │├─┼─────┼────┼──┼──┼──┼───────┼──────┼───┤│17│109.11.30 │14:00 │ 0 │ 0 │0.5 │漏水點無漏水或│ │第九次││ │ │ │ │ │ │潮濕現象 │ │會勘 │├─┼─────┼────┼──┼──┼──┼───────┼──────┼───┤│18│109.12.15 │屋主勘查│ 0 │ 0 │4.5 │109.12.15 通知│12/9-16.5mm │ ││ │ │ │ │ │ │鑑定技師有潮濕│ │ ││ │ │ │ │ │ │,但鑑定技師派│ │ ││ │ │ │ │ │ │工程師於109.12│ │ ││ │ │ │ │ │ │.18 去現場勘查│ │ ││ │ │ │ │ │ │並無潮濕現象 │ │ │├─┼─────┼────┼──┼──┼──┤ │ │ ││19│109.12.18 │16:30 │4.5 │ 0 │3.5 │ │ │ │└─┴─────┴────┴──┴──┴──┴───────┴──────┴───┘
⑸另分析防水層不良造成漏水與本案之關係,本案12樓浴室有
專用之管道間排水,該浴室依12樓屋主說明幾乎每天使用,但11樓漏水點之漏水並非持續不斷,且其位置與11樓漏水點距離甚遠(詳附件十一12樓排水管路配置圖),故研判與本案漏水無關;至於12樓陽台及花台上方均有頂蓋,陽台上有洗衣機(有專用汙水排水管路)及冷氣主機,花台上則種植多肉植物,依據12樓屋主陳述,這兩個區域地坪平常都不會有水,因為有頂蓋,下雨天進入之雨水極少,洗衣機排水則直接進排水管,花台多肉植物很久才澆一次,澆水量甚少,故幾乎是常時無水狀態。另依據一般常理來看,地坪防水層若有漏水,理應直下方天花板會有漏水情況,但現況並無此情形,依此研判,本案漏水與12樓陽台及花台之防水層狀況無關。
⑹綜上所述,11樓客廳天花板及梁側邊之漏水無證據顯示是12樓所造成,較有可能之漏水原因是雨水所造成。
四、前揭鑑定報告之結論,自不足以作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11樓滲漏水係12樓造成,則原告請求被告容忍原告進入修繕、請求被告給付11、12樓修繕費、賠償租金損失,均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