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6號原 告 徐崇耀(兼徐聲揚之承受訴訟人)
徐騰芳(兼徐聲揚之承受訴訟人)徐淑惠蘇徐淑媛徐莊美釵徐明照徐麗玟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昇峯律師原 告 陳以儒律師(徐庭輝之遺產管理人)被 告 鄭伯陽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4樓
鄭伯軒鄭如軫鄭伯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郭淑卿被 告 鄭伯倫
鄭孟珍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鄭瑞珍被 告 鄭簡金玉訴訟代理人 鄭榮貴兼訴訟代理人 簡平丁被 告 李簡玉梅訴訟代理人 李振淋被 告 簡平清
簡明仁簡愛珠簡瑋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民國109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10月22日宣判,惟下列事項仍有釐清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言詞辯論:
㈠請原告於3日內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如欲變更聲明,應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由本院送達被告:
⒈訴之聲明所載「被告簡根在之繼承人」、「被告鄭春榮之
繼承人」係指何人?⒉依原告主張,被告因繼承而取得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上之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塗銷該地上權。然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而被告現均未就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則原告可否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⒊請提出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請兩造於3日內就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之地上權「成立目的」,檢附具體事證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 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