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50號上 訴 人 馬靜雲被 上訴人 陳淳德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8 年訴字第2550號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 萬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