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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69號上 訴 人 詹思強被 上訴 人 詹思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43,020 元(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8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裁判案由:返還借用物等
裁判日期: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