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6號原 告 天基冷凍機電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明士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理 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並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 項、第2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亦有規定。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復規定甚明。再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 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 條第2 項、第32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查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以107年9 月28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78101783號函廢止登記,應行清算,而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並未就清算程序及清算人加以規定,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復未自行選任清算人,亦未向公司主事務所所在法院即本院聲報清算人或聲請選任清算人及進行清算程序,有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案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憑,依前開規定,自應以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然原告仍以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法定代理人,即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人正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暨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就被告現代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