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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28號原 告 龐何芳訴訟代理人 劉岳和兼訴訟代理 龐和安人被 告 包業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委任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8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000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15日及108 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效力。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並確定。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

3 紙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裁判案由:解除委任關係等
裁判日期:2019-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