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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1號原 告 崔懋林被 告 買新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10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日期:2019-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