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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5號原 告 沛祥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懋林被 告 買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守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董事身分係基於與其所屬法人間之委任關係而生,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仍屬財產權之性質(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0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原告董事一職,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均非屬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涉訟,惟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加計其十分之一即15萬元,共計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日期:2019-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