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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上 訴 人 巴彥勛被 上訴人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被 上訴人 日勝幸福站A6西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 年2 月5 日所為之108 年度訴字第27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裁判日期: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