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57號上 訴 人 卓貴玉被 上訴人 大安敦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素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8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