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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88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885號原 告 魏惠柔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律師被 告 朱清旗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律師被 告 沈芷寧原名沈良慈訴訟代理人 曾伯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元,及被告甲○○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被告乙○○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甲○○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結婚,育有2 名女兒,被告乙○○與甲○○為同公司同事且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間竟互傳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暗通款曲,有翻拍甲○○平板電腦內通訊紀錄之通訊軟體擷圖可佐(下稱系爭擷圖),甚至於108 年3 月21日一同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挪威森林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有安裝在甲○○之母訴外人鄭月琴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下稱系爭錄影)可證,被告間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侵害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且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伊,致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爰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準用第

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㈠甲○○則以:原告未經伊母親鄭月琴同意,私自在系爭汽車

安裝行車紀錄器,違法竊錄取得系爭錄影,並違法竊拍伊公務用之平板電腦取得系爭擷圖,侵害伊之隱私權,構成犯罪行為,系爭錄影、系爭擷圖係犯罪所得之物,無證據能力,伊否認系爭錄影、系爭擷圖之形式上真正,系爭錄影之男聲非伊的聲音,亦無伊的影像,不能證明使用該車之人即為伊,遑論證明被告共處一室為性交行為,另系爭錄影之畫面時間為108 年3 月22日,與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時間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乙○○則以:系爭錄影係原告犯罪違法取得之證據,伊否認

系爭錄影、系爭擷圖之形式上真正,系爭錄影之女性及女聲非伊及伊的聲音,不得作為本件證據,再伊於108 年3 月21日、同年月22日均在公司辦公,不可能出現在其他地點,另系爭錄影之畫面時間為108 年3 月22日,與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時間不符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原告與甲○○於100 年11月25日結婚,育有2 名子女,被告為同公司同事,乙○○知悉甲○○為有配偶之人等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間互傳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並共赴挪威森林汽車旅館為性交行為,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且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被告自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經查:

㈠系爭錄影有無證據能力?⒈按民事訴訟之目的旨在解決紛爭,維持私法秩序之和平及確

認並實現當事人間實體上之權利義務,為達此目的,有賴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惟為發現真實所採行之手段,仍應受諸如誠信原則、正當程序、憲法權利保障及預防理論等法理制約。又民事訴訟之目的與刑事訴訟之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刑事訴訟法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就違法收集之證據,在民事訴訟法上究竟有無證據能力?尚乏明文規範,自應權衡民事訴訟之目的及上述法理,從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違法取得證據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非可一概否認其證據能力。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參照)。

又衡諸一般社會現況,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秘方式為之,並因隱私權受保護之故,被害人舉證極為不利,當行為人之隱私權與被害人之訴訟權發生衝突時,兩者應為一定程度之調整,以侵害隱私權之方式取得之證據是否予以排除,應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而定,如證據之取得方式非以強暴或脅迫等方式為之,審理對象亦僅限於夫妻雙方,兼或及於與之為相姦行為之第三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

⒉被告雖以原告私自在系爭汽車安裝行車紀錄器取得系爭錄影

云云置辯,然為原告所否認,經查,依甲○○自陳原告不會開車,系爭汽車平常由其本人及其兄姊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111 頁),酌以行車紀錄器體積非微,通常均安裝在汽車前擋風玻璃靠上中央位置即車內後視鏡附近,苟系爭汽車果經原告私擅安裝行車紀錄器,甲○○及其兄姊日常使用系爭汽車時豈有不立即察覺之理及可能,被告所辯悖於事理,而甲○○及鄭月琴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告原告涉嫌妨害秘密罪嫌後,亦未見該署檢察官認定原告涉有私自在系爭汽車安裝行車紀錄器並竊錄甲○○及其家人非公開活動之違法行為,自難遽認原告有私擅在系爭汽車安裝行車紀錄器之情事,亦不能認為系爭錄影係原告私自在系爭汽車安裝行車紀錄器用以竊錄甲○○非公開活動所取得之證據。又原告拷貝安裝在系爭汽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取得系爭錄影之行為,固侵犯被告之隱私權,但系爭錄影既非原告私擅在系爭汽車安裝行車紀錄器用以竊錄甲○○私下活動所取得之影音內容,而原告在與甲○○婚姻關係存續中,為維護其身分法益之訴訟權益而取得系爭錄影,其取得方式並非以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或以強暴、脅迫之方法為之,衡以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舉證本屬困難不易,原告利用系爭錄影之訴訟權益,相較於被告之隱私權,更值得被保護,且原告取得系爭錄影並未違反比例原則,系爭錄影自有證據能力,被告爭執證據能力,不足為採。

㈡被告是否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原告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有無理由?金額若干?⒈原告主張系爭錄影係安裝在甲○○之母鄭月琴所有之系爭汽

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等情,為被告所自認(見本院卷第187頁)。而經本院勘驗系爭錄影,勘驗結果如附表二及勘驗擷圖所示(見本院卷第182 頁至第185 頁、第191 頁至第217頁)。

⒉被告雖否認系爭錄影之形式上之真正及否認系爭錄影之一男

一女聲音為其等聲音,乙○○並否認系爭錄影之女性為其本人云云,而系爭錄影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聲紋鑑定,固經該局以系爭錄影之聲音,因有車外環境、引擎運轉聲等雜音干擾,聲紋共振峰頻譜特徵模糊,不符聲紋鑑定條件為由,認無法進行聲紋比對,有該局109 年9 月23日調科參字第10903336800 號函可查(見本院卷第277 頁),然查:

①本院於109 年1 月3 日言詞辯論期日已親見核對到庭當事人

乙○○之人別、長相,而觀之系爭錄影所攝錄之女性影像(見本院卷第194 頁至第200 頁勘驗擷圖圖8 至圖20),該女性出現畫面時間長達13秒,經本院以一秒一張擷圖,擷圖畫質均甚清晰,足以清楚識別該女性之身形及長相確為乙○○無訛,亦核與乙○○戶籍相片影像相符。

②甲○○既自承系爭錄影係安裝在系爭汽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

,系爭錄影內容自應為系爭汽車使用者與搭乘該車乘客之影像談話,而甲○○自陳系爭汽車使用者為其本人及其兄姊(見本院卷第111 頁),因系爭錄影另一人聲為男聲,排除甲○○之姊後,殊難想像甲○○之兄會私下與乙○○一男一女單獨相處長達近6 小時之久,稽之系爭錄影中乙○○與該男性間對話內容屢提及公司、公司同事或公司某單位之事,足以證明系爭錄影之男聲即為乙○○同公司同事甲○○之聲音無誤。

③甲○○雖於109 年10月26日具狀抗辯系爭錄影係原告偽、變

造,但甲○○既已於本院109 年5 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自認系爭錄影係安裝在系爭汽車的行車紀錄器錄影,復未合法撤銷自認,其嗣後再事爭執,自非合法。

④綜上,被告否認系爭錄影之形式上真正及否認系爭錄影之男女為其二人,殊非可採。

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及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參照)。是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之交往,或明知為他人配偶卻故與之交往,存有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者,即足當之,且難認無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故意,倘情節重大,即應依上開規定對被害人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依系爭錄影勘驗結果及勘驗擷圖,固無法證明被告間在挪威森林汽車旅館房間發生性交行為,而不能認為原告有關被告從事性交行為之主張為可採,惟由被告在別無其他人在場之情況下,共赴挪威森林汽車旅館休息2 小時,而在該旅館房間內單獨共處長達2 小時,其後被告駕駛系爭汽車欲駛離該旅館時,乙○○尚對甲○○稱「我衣服沒穿好」,甲○○則回以「你說你衣服沒穿好那怎麼還有穿褲子」,足認被告間之交往匪淺,顯逾社會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分際,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而甲○○為有配偶之人,違反婚姻契約所應負之誠實義務,與乙○○不正常交往,乙○○則明知甲○○為有配偶之人,仍故與甲○○不正常交往,破壞原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被告雖質疑系爭錄影之畫面時間為108 年3 月22日與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時為

108 年3 月21日不符,惟原告已釋明此係因行車紀錄器設定日期晚一日未予校正所致,不違常情,且不論系爭錄影之行為時點究為何時,對於被告上述行為已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之事實均不生影響。另被告固抗辯其等於

108 年3 月21日、108 年3 月22日均在公司上班,不可能出現在挪威森林汽車旅館云云,然未據甲○○提出證據以實其說,至乙○○雖提出108 年3 月21日出勤紀錄為據(見本院卷第349 頁),但該出勤紀錄既非上班打卡之客觀機械性紀錄,縱人為登載各時段之行程,仍不足以證明被告於各時段確在公司上班,且被告既在保險公司任職,通常係外出面見客戶接洽保險事宜,即令出勤紀錄登載與客戶會面之行程,仍難率論被告並未外出而確在公司辦公,被告所辯容無可採。

⒊細繹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難認已逾社會一般男女社交之正

常分際,其中「B :久久才喝一次。A :還是少去唱歌比較好。B :怎麼說。A :喝到都不知道人。B :昨天你在我放心啊。A :(傳熊大靠牆角貼圖)。B :難道你在不安全嗎?A :安全嗎?B :好像有點點危險。A :昨天誰主導。B:你…吧。A :忘了。A :當沒發生過吧!A :不然你又失眠。B :是我吃虧耶。A :有喔。A :怎麼說呢!B :我茫茫的,你沒醉。A :我沒喝嗎?B :不多啊。A :怎麼補償。B :補什麼。A :不然妳說妳吃虧。B :你在挖坑。A :

再一次嗎?B :怎麼覺得你沾上風。A :配合你」等對話內容,不僅語意未明,且參酌前後文脈絡,所謂「安全」、「危險」、「主導」、「吃虧」、「補償」、「沾上風」,應係指昨日唱歌喝酒由A 主導,而B 昨日喝醉,因認A 並未喝醉,乃宣稱自己吃虧,A 遂回以再喝一次作為補償,B 則答稱喝酒是A 占上風,難謂事涉男女情愛性事或調情曖昧,不能認為已逾社會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往來分際,另「B :你不怕你老婆又偷看你手機。A :來啊。A :08每天刪除。A:他該不會有私Line妳。B :也換你每天刪啊。B :妳好好笑。B :不是不怕嗎。B :還說要休了她。B :我看你被休較快。A :和氣生財。A :你希望我把他休了啊!A :我單身我想陳經理會更緊張」等對話內容,至多僅能證明B 知悉

A 之妻曾檢視A 之手機與曾聽聞A 表示欲休妻,及A 有定期刪除通訊紀錄之習慣,不能認為已逾社會一般男女社交之正常往來分際,從而,即令原告主張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係被告間所互傳等節屬實,被告間就此所為仍不構成不法侵害原告配偶權而情節重大之行為,本院自無逐一審究系爭擷圖之證據能力、形式上真正及附表一所示對話內容是否為被告間所互傳等爭點之必要,附此敘明。

⒋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加害程度、受損情況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原告為專科畢業,現職倉管,月薪約3至4 萬元,甲○○自陳大學畢業,現任保險公司襄理,月薪約4 萬餘元,乙○○現任保險公司襄理(見本院卷第349 頁出勤紀錄),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限閱卷,因涉及隱私及個人資料,不予揭露),茲斟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資力、經濟狀況、被告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身分法益之情節、方式及程度、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㈢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

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未約定利率,則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即甲○○自108 年11月28日起(見本院卷第73頁)、乙○○自108 年11月29日起(見本院卷第75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185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準用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萬元,及甲○○自108 年11月28日起,乙○○自108 年11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聲請鑑定系爭錄影是否偽變造及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後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無再予調查之必要,亦不一一論列。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第79條、第85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附表一 │├─┬───────────────────┬────┤│編│系爭擷圖對話內容 │卷頁出處││號│ │ │├─┼───────────────────┼────┤│1 │A :散仙散仙 │本院卷第││ │B :真的,所以底下的都和我一樣 │27頁、第││ │A :每天醉生夢死,阿內吶吼 │25頁 ││ │B :哪有 │ ││ │A :哪沒有 │ ││ │B :久久才喝一次 │ ││ │A :還是少去唱歌比較好 │ ││ │B :怎麼說 │ ││ │A :喝到都不知道人 │ ││ │B :昨天你在我放心啊 │ ││ │A :(傳熊大靠牆角貼圖) │ ││ │B :難道你在不安全嗎? │ ││ │A :安全嗎? │ ││ │B :好像有點點危險 │ ││ │A :昨天誰主導 │ ││ │B :你…吧 │ ││ │A :忘了 │ ││ │A :當沒發生過吧! │ ││ │A :不然你又失眠 │ ││ │B :是我吃虧耶 │ ││ │A :有喔 │ ││ │A :怎麼說呢! │ ││ │B :我茫茫的,你沒醉 │ ││ │A :我沒喝嗎? │ ││ │B :不多啊 │ ││ │A :怎麼補償 │ ││ │B :補什麼 │ ││ │A :不然妳說妳吃虧 │ ││ │B :你在挖坑 │ ││ │A :再一次嗎? │ ││ │B :怎麼覺得你沾上風 │ ││ │A :配合你 │ ││ │A :不要拉到 │ ││ │B :唉~ │ ││ │A :昨天失眠,早點休息吧!協理明天要來│ ││ │B :忘了這事 │ ││ │A :今天應該不會失眠吧 │ ││ │A :(傳「『小朱』向你致敬」貼圖) │ ││ │B :害怕的事會越來越多 │ ││ │B :晚安吧 │ ││ │A :晚安 │ ││ │ │ ││ │B :7-11 │ ││ │A :馬拉松 │ ││ │A :(傳饅頭人魂魄飄出貼圖) │ ││ │B :要買東西回去給你吃嗎 │ │├─┼───────────────────┼────┤│2 │A :給她處理 │本院卷第││ │B :想太多,最後還是你吧 │27頁、第││ │A :你的一言難盡啥時要說 │29頁 ││ │B :我那天在慧菁那有說什麼嗎 │ ││ │A :就是哭跟睡 │ ││ │A :後來陳經理說要過來我就先離開了 │ ││ │A :怎麼了嗎 │ ││ │B :沒有 │ ││ │A :那你怎麼一直問那天的事情 │ ││ │A :慧菁跟妳說妳跟她說甚麼阿 │ ││ │B :怕亂講話 │ ││ │A :你在想甚麼我大約知道 │ ││ │B :那我在想什麼,你是蛔蟲啊 │ ││ │A :我等你說阿 │ ││ │A :錯就錯 │ ││ │A :隊就對 │ ││ │B :為什麼錯就錯對就對 │ ││ │A :看我猜的對不對阿 │ ││ │A :哈 │ ││ │B :那你到底猜什麼 │ ││ │A :你說看看啊 │ ││ │B :想套話~ │ ││ │A :算了 │ ││ │A :反正你也不會說 │ ││ │B :唉 │ ││ │A :說啊! │ ││ │B :你不怕你老婆又偷看你手機 │ ││ │A :來啊 │ ││ │A :08每天刪除 │ ││ │A :他該不會有私Line妳 │ ││ │B :也換你每天刪啊 │ ││ │B :妳好好笑 │ ││ │B :不是不怕嗎 │ ││ │B :還說要休了她 │ ││ │B :我看你被休較快 │ ││ │A :和氣生財 │ ││ │A :你希望我把他休了啊! │ ││ │A :我單身我想陳經理會更緊張 │ ││ │A :傻傻的 │ ││ │B :你才笨笨的 │ ││ │A :我原本就不聰明 │ ││ │B :我才是最不聰明的 │ ││ │A :說阿 │ ││ │A :媒人了 │ ││ │A :可以說了 │ ││ │A :哈 │ ││ │B :名單寫了嗎 │ ││ │A :妳說完我再寫 │ ││ │B :要去吃東西嗎 │ ││ │A :等妳說完再去吃東西 │ ││ │B :走啦 │ ││ │A :好啦 │ ││ │A :吃完回家 │ ││ │B :乾拌麵嗎 │ ││ │A :ok │ ││ │ │ ││ │B :7-11 │ ││ │A :咖啡沒糖 │ │├─┼───────────────────┼────┤│3 │B :秘書? │本院卷第││ │A :剛剛那不是秘書的工作嗎 │31頁 ││ │B :那說說昨晚的情形 │ ││ │A :不要 │ ││ │B :我還是覺得怪怪的 │ ││ │A :忘了,昨天我醉了 │ ││ │B :屁啦 │ ││ │A :真的,不然你說說看 │ ││ │A :你在做夢吧! │ ││ │B :我確定沒有 │ ││ │B :做夢 │ ││ │A :夢到那麼真實 │ ││ │A :你夢到什麼 │ ││ │A :分享一下 │ ││ │B :就說了不是夢 │ ││ │A :那是什麼你說說看我有沒有印象 │ ││ │B :唉~沒有勇氣說 │ ││ │A :清一清吧! │ ││ │B :蛤 │ ││ │A :那就不要說 │ ││ │B :等哪天喝了再和你說好了 │ ││ │A :好事還是壞事 │ ││ │B :好事吧,有種幸福被疼愛的感覺,昨晚│ ││ │ 一直再想這事所以第一次失眠睡不著 │ ││ │B :怪怪的 │ ││ │A :那就別想那麼多 │ ││ │A :妳印象都是真的 │ ││ │B :蛤 │ ││ │A :就這樣 │ ││ │A :跟你家小山講好久 │ ││ │B :為何 │ ││ │B :又在講那件200萬的事嗎? │ ││ │A :嗯嗯 │ ││ │B :他現在到處說 │ ││ │B :真受不了 │ ││ │B :愛炫 │ ││ │A :要換商 │ │├─┼───────────────────┼────┤│4 │B :回到家就一個臉 │本院卷第││ │B :氣死我了 │33頁 ││ │A :前天不是說過了 │ ││ │A :那下午蠻多人去公司的吧 │ ││ │B :美清今天中午說的 │ ││ │B :湘茹 │ ││ │B :彩鳳 │ ││ │A :湘茹! │ ││ │B :美清 │ ││ │B :他去聚餐 │ ││ │A :喔喔 │ ││ │A :佛光山 │ ││ │A :別氣了! │ ││ │A :等好天氣請假帶你去晃晃 │ ││ │A :特休假還很多 │ ││ │B :我剩4天 │ ││ │B :可以早會8次不用開早會吧 │ ││ │A :我還有六天 │ ││ │A :要留一天佈達惡搞 │ ││ │A :所以還有五天 │ ││ │B :不是你要佈達嗎? │ ││ │A :阿 │ │└─┴───────────────────┴────┘┌──────────────────────────┐│附表二 │├─┬───────────────────┬────┤│編│勘驗結果 │卷頁出處││號│ │ │├─┼───────────────────┼────┤│1 │檔名「00000000_124506A」影音檔 │本院卷第││ │以下僅有錄到人聲,未拍到人的影像。 │182頁 ││ │【畫面時間12:45:55至12:47:04】裝設│ ││ │行車紀錄器之系爭汽車駕駛在公路上(圖1 │ ││ │至圖7 )。 │ ││ │【畫面時間12:46:26至12:47:00】系爭│ ││ │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男:我不想要你坐三或四排的。 │ ││ │甲男:你想要坐三排的。 │ ││ │甲男:中間還有兩排的。 │ ││ │甲女:還有兩排的? │ ││ │甲女:我哪有說我要去…他家。 │ │├─┼───────────────────┼────┤│2 │檔名「00000000_131658A」影音檔 │本院卷第││ │拍到甲女影像 │182 頁 ││ │【畫面時間13:17:04至13:17:16】系爭│ ││ │汽車停在停車場內,甲女下車(圖8 至圖20│ ││ │)。 │ │├─┼───────────────────┼────┤│3 │檔名「00000000_160218A」影音檔 │本院卷第││ │以下僅有錄到人聲,未拍到人的影像。 │182 頁至││ │【畫面時間16:03:25至16:04:01】系爭│第183 頁││ │汽車行駛在道路上(圖21至圖27),系爭汽│ ││ │車內對話如下: │ ││ │甲女:說什麼? │ ││ │甲男:他們單位的達成率。 │ ││ │甲女:沒有啊。 │ ││ │甲男:他沒有提這一塊? │ ││ │甲女:沒有說。 │ ││ │甲男:沒有說,沒有說他們單位達成率多少│ ││ │ 多少多少? │ ││ │甲女:沒有,他就說。 │ ││ │甲男:… │ ││ │甲女:對啊。 │ ││ │甲男:他出門的時候你應該還沒那個。 │ ││ │甲女:我起來了。 │ ││ │甲男:出門的時候你起來了? │ ││ │甲女:對啊。 │ ││ │甲男:喔。 │ ││ │甲女:嗯。 │ ││ │甲男:這麼勇。 │ ││ │甲女:蛤?是怎麼了嗎? │ ││ │【畫面時間16:04:02至16:04:16】系爭│ ││ │汽車抵達挪威森林汽車旅館入口(圖28至圖│ ││ │30),系爭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男:有會員卡。 │ ││ │甲女:你還有會員卡? │ ││ │甲男:碗粿的會員卡。 │ ││ │甲女:(笑)。 │ ││ │甲男:(對服務人員說)休息。兩個小時。│ ││ │甲女:中油卡可以折價。 │ ││ │甲男:怎麼了嗎? │ │├─┼───────────────────┼────┤│4 │檔名「00000000_160628A」影音檔 │本院卷第││ │以下僅有錄到人聲,並未拍到人的影像。 │183 頁至││ │【畫面時間16:06:35至16:07:12】系爭│第184 頁││ │汽車進入挪威森林汽車旅館內,倒車駛入某│ ││ │房間車庫內停妥(圖31至圖34)。 │ ││ │【畫面時間16:06:36至16:06:40】系爭│ ││ │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女:怎麼說? │ ││ │甲男:你可以唱歌。 │ ││ │甲女:(笑)兩個人唱什麼歌。 │ │├─┼───────────────────┼────┤│5 │檔名「00000000_183014A」影音檔 │本院卷第││ │以下僅有錄到人聲,未拍到人的影像。 │184 頁 ││ │【畫面時間18:30:14至18:30:34】系爭│ ││ │汽車在挪威森林汽車旅館內行進,準備離開│ ││ │(圖35至圖39)。 │ ││ │【畫面時間18:30:18至18:30:28】系爭│ ││ │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女:我衣服沒穿好。 │ ││ │甲男:怎麼了? │ ││ │甲女:不是啦! │ ││ │甲男:你說你衣服沒穿好那怎麼還有穿褲子│ ││ │ ? │ ││ │甲女:怎麼? │ ││ │甲男:你說你衣服沒穿好那怎麼還有穿褲子│ ││ │ ? │ │├─┼───────────────────┼────┤│6 │檔名「00000000_183049A」影音檔 │本院卷第││ │以下僅有錄到人聲,未拍到人的影像。 │184 頁至││ │【畫面時間18:30:49至18:33:03】系爭│第185 頁││ │汽車駛離挪威森林汽車旅館後,行駛在道路│ ││ │上(圖40至圖53)。 │ ││ │【畫面時間18:30:55至18:31:30】系爭│ ││ │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女:這要丟哪裡?拿7-11丟嗎? │ ││ │甲男:拿起來放後面。 │ ││ │甲女:我都拿去7-11丟。 │ ││ │甲男:你看那寫什麼? │ ││ │甲女:寫那個森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甲男:丟掉好了。 │ ││ │甲女:丟掉。 │ ││ │甲女:這拿到公司丟就好。(笑) │ ││ │甲男:北七。 │ ││ │甲女:(笑) │ ││ │甲男:你怕事情不夠多唷。 │ ││ │甲女:(笑) │ ││ │【畫面時間18:31:43至18:31:53】系爭│ ││ │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男:快喝。 │ ││ │甲女:你喝,你為什麼不喝? │ ││ │甲女:啊我那杯忘了拿下來了。 │ ││ │甲男:你說你那杯,那杯還有嗎? │ ││ │甲女:還有啊。 │ ││ │甲男:忘記拿? │ ││ │甲女:對啊,忘了拿下來。 │ ││ │【畫面時間18:32:00至18:32:52】系爭│ ││ │汽車內對話如下: │ ││ │甲女:他還在公司。 │ ││ │甲男:公司? │ ││ │甲女:還在公司。 │ ││ │甲女:不過他這個位子怎麼還要開車出來。│ ││ │甲男:你要回去吃飯嗎? │ ││ │甲女:不是要和你吃飯嗎?在巷子裡面。 │ ││ │甲男:對啊,開到這邊。 │ ││ │甲女:你不是要從那邊出去? │ ││ │甲男:沒有,那邊怎麼出去。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裁判日期: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