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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8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0號原 告 陳一慧被 告 日勝幸福站A6西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志程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停止訴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起確認被告管委會決議有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裁定於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73號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下稱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院訴訟程序,聲請人現得知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已於110 年2 月5 日判決確立,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等語。

二、經查,本院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雖已判決,然另案原告巴彥勛已於110 年3 月8 日提起上訴,故尚未確定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3 頁),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108 年5 月8 日召開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有效,自須以被告所屬幸福站A6西區社區108 年

4 月21日召開之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效為前提,是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乃屬本案之先決問題,亦為本院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重要原因,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尚未消滅,聲請人於現時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裁判日期: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