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90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一慧相 對 人即 被 告 日勝幸福站A6西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龔裕欽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5 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停止訴訟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起確認被告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5日裁定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下稱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院訴訟程序,聲請人現得知相關之他案(即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暨其上訴案件110年度上字第482號案件,下稱482號案件)已於111年3月29日民事判決確立等情,爰聲請撤銷本件停止訴訟裁定,繼續進行訴訟等語。
二、經查,本院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於110年2月5日為第一審判決,嗣經另案原告巴彥勛於110年3月8日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以482號案件受理,並經高等法院於111年3月29日判決,惟巴彥勛已於111年4月21日提起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81頁),故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於108年5月8日召開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有效,自須以被告所屬幸福站A6西區社區108年4月21日召開之第一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效為前提,是另案區權會會議無效事件乃屬本案之先決問題,亦為本院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重要原因,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既尚未消滅,聲請人於現時聲請撤銷停止訴訟裁定,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信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