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890號原 告 陳一慧被 告 日勝幸福站A6西區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甫豪訴訟代理人 徐豪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773號請求確認區權會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之裁判為本案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09年2月5日裁定命本件訴訟於上開民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民事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按,揆諸首揭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