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24號上 訴 人 陳文貴被 上訴 人 陳韋良以上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新臺幣(下同)5,120,031 元(見本院卷㈠第17至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賴麗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