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 告 蔡旺成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黃昱維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筑威律師被 告 技嘉工程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鄭戴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