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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0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05號原 告 蔡旺成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黃昱維律師複 代理 人 王筑威律師被 告 技嘉工程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鄭戴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裁判日期:2020-01-10